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2:0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3
三、可攜式資訊設備之購買,應由需求單位簽會資訊管理單位陳報核准後
    實施,並由資訊管理單位登帳列管。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3
三、可攜式資訊設備之購買,應由需求單位簽會資訊管理單位陳報核准後
    實施,並由資訊管理單位登帳列管。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3
三、可攜式資訊設備之購買,應由需求單位簽會資訊管理單位陳報核准後
    實施,並由資訊管理單位登帳列管。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