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1: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公務車輛油料管理暨保養修理注意事項 2
二、本監各種車輛奉派執行公務前,駕駛人除應詳加檢視車輛狀況外,並
    須保持充足之油料;消防、救護及警備等特種車輛,平時應保持油箱
    三分之二以上之油料。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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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各種車輛奉派執行公務前,駕駛人除應詳加檢視車輛狀況外,並
    須保持充足之油料;消防、救護及警備等特種車輛,平時應保持油箱
    三分之二以上之油料。
民國 90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2
二、本監各種車輛奉派執行公務前,駕駛人除應詳加檢視車輛狀況外,並
    須保持充足之油料;消防、救護及警備等特種車輛,平時應保持油箱
    三分之二以上之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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