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含臺灣基隆戒治所)違規房收容人管理考核要點 3
三、違規房之管理應注意事項:
 (一) 告之違規房應遵守之事項。
 (二) 違規房應從嚴管理並以其是否服從管教、是否有悔意、情緒是否穩
      定為考核重點。
 (三) 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檢查,對合作社雜役送貨,及炊場雜役送便當時
      ,值勤人員應確實檢身、檢物,防杜違禁物品流入。
 (四) 每日上、下午檢查戒具有無損壞或鬆脫。
 (五) 嚴密掌控違規收容人之行為及身心狀況。
 (六) 性格異常,情緒不穩者應監禁於鎮靜室,並不得令其獨處。
 (七) 除雜役依規定執行工作外,嚴禁他人接近。
民國 93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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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規房之管理應注意事項:
 (一) 告之違規房應遵守之事項。
 (二) 違規房應從嚴管理並以其是否服從管教、是否有悔意、情緒是否穩
      定為考核重點。
 (三) 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檢查,對合作社雜役送貨,及炊場雜役送便當時
      ,值勤人員應確實檢身、檢物,防杜違禁物品流入。
 (四) 每日上、下午檢查戒具有無損壞或鬆脫。
 (五) 嚴密掌控違規收容人之行為及身心狀況。
 (六) 性格異常,情緒不穩者應監禁於鎮靜室,並不得令其獨處。
 (七) 除雜役依規定執行工作外,嚴禁他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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