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查緝電話詐欺恐嚇犯罪實施要點 4四、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緝電話詐欺恐嚇專案小組」之運作模式如下:
(一) 、成員:由檢察長任專案小組召集人,配置主任檢察官一人、檢察
官及檢察事務官若干人,並由該主任檢察官負責相關協調聯繫事
宜。
(二) 、任務:
1、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派專案檢察官偵辦電話詐欺恐嚇案件
,並視該署之人力及案件等因素,於專案辦理期間內酌量予
以停分或減分案件,以收專案查緝之效。
2、辦案所需之司法警察人力,可逕行與各縣市警察局及調查處
站之專責窗口連繫調度指揮。至所需之金融及電信等專業支
援,於協調各該轄區相關機關後仍無法獲致協助或解決者,
得請求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查緝電話詐欺恐嚇督導小組」窗
口予以統合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