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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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基隆監獄招待所借用要點 5
五、住宿前或住宿中若發現招待所內之公有物品有損壞、故障情形時,請 主動向總務科反應,並查明責任歸屬,否則自行負責。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5
五、住宿前或住宿中若發現招待所內之公有物品有損壞、故障情形時,請 主動向總務科反應,並查明責任歸屬,否則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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