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1: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招待所借用要點 4
四、經核可後向總務科領取鑰匙,入住時間為一五:○○至一七:三○,
    退房時間於每日十二:○○時前辦理,退房時請將鑰匙繳還總務科,
    並清點招待所之物品;如遇假日或夜間住宿 (退房) 時,請向督勤官
    領取鑰匙或繳還鑰匙。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4
四、經核可後向總務科領取鑰匙,入住時間為一五:○○至一七:三○,
    退房時間於每日十二:○○時前辦理,退房時請將鑰匙繳還總務科,
    並清點招待所之物品;如遇假日或夜間住宿 (退房) 時,請向督勤官
    領取鑰匙或繳還鑰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