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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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基隆監獄招待所借用要點 2
二、本監提供招待所一間,借用期限以三日為限,必要時得續借一次。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2
二、本監提供招待所一間,借用期限以三日為限,必要時得續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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