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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0: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7
七、入監前在看守所羈押日期較長且行狀良好者,其未達逕編三級之規定
    但羈押期間達宣告刑為下列所列範圍者,得依本要點第十條所列起分
    標準,酌予提高起分:
(一)七分之一以上,六分之一未滿者,教化、操行初犯起分標準增加 
      0.4 分;累犯及撤銷假釋犯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二)八分之一以上,七分之一未滿者,教化、操行初犯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累犯及撤銷假釋犯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
(三)九分之一以上,八分之一未滿者,教化、操行初犯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累犯及撤銷假釋犯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7
七、入監前在看守所羈押日期較長且行狀良好者,其未達逕編三級之規定
    但羈押期間達宣告刑為下列所列範圍者,得依本要點第十條所列起分
    標準,酌予提高起分:
(一)七分之一以上,六分之一未滿者,教化、操行初犯起分標準增加 
      0.4 分;累犯及撤銷假釋犯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二)八分之一以上,七分之一未滿者,教化、操行初犯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累犯及撤銷假釋犯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
(三)九分之一以上,八分之一未滿者,教化、操行初犯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累犯及撤銷假釋犯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7
七、入監前在看守所羈押日期較長且行狀良好者,其未達逕編三級之規定
    但羈押期間達宣告刑為下列所列範圍者,得依本要點第十條所列起分
    標準,酌予提高起分:
 (一) 七分之一以上,六分之一未滿者,教化、操行初犯起分標準增加 0
      .4  分;累犯及撤銷假釋犯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二) 八分之一以上,七分之一未滿者,教化、操行初犯起分標準增加 0
      .3  分;累犯及撤銷假釋犯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
 (三) 九分之一以上,八分之一未滿者,教化、操行初犯起分標準增加 0
      .2  分;累犯及撤銷假釋犯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
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7
七、入監前在看守所羈押日期較長且行狀良好者,其未達逕編三級之規定
    但羈押期間達宣告刑為下列所列範圍者,得依本要點第十條所列起分
    標準,酌予提高起分:
 (一) 七分之一以上,六分之一未滿者,教化、操行初犯起分標準增加 0
      .4  分;累犯及撤銷假釋犯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二) 八分之一以上,七分之一未滿者,教化、操行初犯起分標準增加 0
      .3  分;累犯及撤銷假釋犯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
 (三) 九分之一以上,八分之一未滿者,教化、操行初犯起分標準增加 0
      .2  分;累犯及撤銷假釋犯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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