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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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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6
十六、刑期增加至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核給每月晉分標準, 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當月之教化、操行分數;刑期縮短至 變更類別者,亦同。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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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刑期增加至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核給每月晉分標準, 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當月之教化、操行分數;刑期縮短至 變更類別者,亦同。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16
十六、刑期增加至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核給每月晉分標準, 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當月之教化、操行分數;刑期縮短至 變更類別者,亦同。
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16
十六、刑期增加至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核給每月晉分標準, 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當月之教化、操行分數;刑期縮短至 變更類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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