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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20: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店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7 條
戒護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戒護及本所之戒備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項。
三、門戶鎖鑰之管理事項。
四、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事項。
七、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事項。
八、受戒治人之行為狀況考核事項。
九、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受戒治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第 7 條
戒護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戒護及本所之戒備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項。
三、門戶鎖鑰之管理事項。
四、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事項。
七、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事項。
八、受戒治人之行為狀況考核事項。
九、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受戒治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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