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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21: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店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6 條
輔導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輔導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教誨及教育事項。
三、受戒治人階段處遇之審查事項。
四、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或免予繼續執行戒治事項。
五、受戒治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六、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七、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技能訓練事項。
八、受戒治人技能訓練指導及勞動工作分配事項。
九、受戒治人建教合作與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十一、其他輔導及職訓事項。
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第 6 條
輔導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輔導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教誨及教育事項。
三、受戒治人階段處遇之審查事項。
四、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或免予繼續執行戒治事項。
五、受戒治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六、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七、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技能訓練事項。
八、受戒治人技能訓練指導及勞動工作分配事項。
九、受戒治人建教合作與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十一、其他輔導及職訓事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