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1:0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店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17 條
本所依戒治業務需要,分設下列各項委員會:
一、社工指導委員會。
二、輔導指導委員會。
三、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各指導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
及社會熱心人士,報法務部核准後擔任之。
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第 17 條
本所依戒治業務需要,分設下列各項委員會:
一、社工指導委員會。
二、輔導指導委員會。
三、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各指導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
及社會熱心人士,報法務部核准後擔任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