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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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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9
九、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降低其操行及教化單項分數 ,而刑期因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可補其起分之差額。
民國 95 年 09 月 15 日修正
9
九、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降低其操行及教化單項分數 ,而刑期因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可補其起分之差額。
民國 94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9
九、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降低其操行及教化單項分數 ,而刑期因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可補其起分之差額。
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9
九、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降低其操行及教化單項分數 ,而刑期因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可補其起分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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