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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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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 2
二、適用本要點之案件,指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確定,且有事實足認該受刑人有逃匿之虞者(以下簡稱特定刑事案 件)。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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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本要點之案件,指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確定,且有事實足認該受刑人有逃匿之虞者(以下簡稱特定刑事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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