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法務部次長兼任之;置委員十六人至十八人 ,由法務部長就有關機關代表、醫藥、法律學者及民間公正人士聘任 之。任期均為二年,並得續任之。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法務部常務次長兼任之;置委員十六人至十 八人,由法務部長就有關機關代表、醫藥、法律學者及民間公正人士 聘任之。任期均為二年,並得續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