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依法兼職之規範) 廉政人員依法令兼職時,應注意是否與其本職有所衝突或影響。
十二、(兼職限制) 政風人員非依法律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公營事業機構、公司代表官 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政風人員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 務,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並報請上級政風機構備查。 政風人員為前二項之兼職時,仍應注意是否與其本職有所衝突或影 響。
八、 (兼職限制) 政風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律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公 營事業機構、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政風人員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並報請上級政風機構備查。 政風人員為前二項之兼職時,仍應注意是否與其本職有所衝突或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