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守則 13
十三、(程序外接觸之限制)
      廉政人員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公務程序外之接觸。但
      基於職務上之必要並經簽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遇有急迫情況,得以言詞向直屬長官報准,並應於接
      觸後將經過簽核;其為政風機構內辦理廉政業務人員,得循級向政
      風系統主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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