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2: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郵包寄入管理規定 2
二、寄件人之姓名、居住地址及收件人之姓名、呼號、居住地址應詳為註
    記,不明者收發室應當場退回,無識別標誌者亦同。
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2
二、寄件人之姓名、居住地址及收件人之姓名、呼號、居住地址應詳為註
    記,不明者收發室應當場退回,無識別標誌者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