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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7: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非常重大損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造成他國或其他武裝勢力,以戰爭、軍事力量或武裝行為敵對我國。
二、使軍事作戰遭受全面挫敗。
三、造成全國性之暴動。
四、中斷我國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重要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
五、喪失我國在重要國際組織會籍。
六、其他造成戰爭、內亂、外交或實質關係重大變故,或危害國家生存之
    情形。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5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非常重大損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造成他國或其他武裝勢力,以戰爭、軍事力量或武裝行為敵對我國。
二、使軍事作戰遭受全面挫敗。
三、造成全國性之暴動。
四、中斷我國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重要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
五、喪失我國在重要國際組織會籍。
六、其他造成戰爭、內亂、外交或實質關係重大變故,或危害國家生存之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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