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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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刪除)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機構,指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軍事及特種基 金管理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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