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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8: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國家機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動解除者,無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
機關之核定或通知,該機密即自動解除。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得將解除之意旨公告。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33 條
國家機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動解除者,無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
機關之核定或通知,該機密即自動解除。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得將解除之意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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