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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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國家機密文書用印,由承辦人員親自持往辦理。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 不得閱覽其內容。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22 條
國家機密文書用印,由承辦人員親自持往辦理。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 不得閱覽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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