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國家機密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
。如採混合方式,登註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19 條
國家機密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
。如採混合方式,登註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