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宿舍經核准配住後,須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於十五日內填妥借 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所需費用由借用人支付。
七、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 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受配人進住,公證費用由借 用人支付。
十、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 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受配人進住。公證費用得由 本監相關業務費支付。
十 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 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受配人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