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覆議。但因特殊事故,未能於二 個月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 通知囑託機關或申請人。
鑑定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鑑定覆議。但因特殊事故, 未能於二個月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 個月,並通知囑託機關或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