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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肺結核收容人移送臺灣臺中監獄臺灣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2
二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有應移送臺中監獄或臺北監獄桃園分監
    肺結核專區治療必要之肺結核症收容人時,應檢具當地慢性病防治所
     (院) 或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光片,並依男、女性別造具名冊 (男
    性移送臺中監獄、女性移送臺北監獄桃園分監) ,由該 (分) 監特約
    醫師審核後,擬具處理意見報部核定。
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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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有應移送臺中監獄或臺北監獄桃園分監
    肺結核專區治療必要之肺結核症收容人時,應檢具當地慢性病防治所
     (院) 或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光片,並依男、女性別造具名冊 (男
    性移送臺中監獄、女性移送臺北監獄桃園分監) ,由該 (分) 監特約
    醫師審核後,擬具處理意見報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