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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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11
十一 借住人違反本注意事項,經勸告不聽者,喪失借用權利,經管理委 員會決議後應即搬離,損壞之公物應依價賠償。
民國 92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11
十一 借住人違反本注意事項,經勸告不聽者,喪失借用權利,經管理委 員會決議後應即搬離,損壞之公物應依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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