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受訓人員於矯正署研習期間一律住宿,未經核准者不得外出,逢星期 三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出或外宿。外出者應於夜間十 時前返回,外宿者至遲應於收假日凌晨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回。
三、學員在本署受訓期間逢星期三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出 或外住。外出者應於夜間十時前返本署,外住者至遲應於收假日凌晨 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本署。
三、學員在矯訓所受訓期間逢星期三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 出或外住。外出者應於夜間十時前返矯訓所,外住者至遲應於收假日 凌晨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矯訓所。
三、學員在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矯訓所)受訓期間逢星期三 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出或外住。外出者應於夜間十時 前返矯訓所,外住者至遲應於收假日凌晨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矯訓 所。
三、學員在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矯訓所) 受訓期間逢星期三 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出或外住。外出者應於夜間十一 時前返矯訓所,外住者至遲應於收假日凌晨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矯 訓所。
三 學員在所受訓期間逢星期三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出或 外宿。外出者應於夜間十一時前返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 矯訓所) ,外宿者至遲應於收假日凌晨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所。
三、學員在所受訓期間逢星期三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出或 外宿。外出者應於夜間十一時前返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 矯訓所),外宿者至遲應於收假日凌晨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