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訓期間請假,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請假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 計。
二、受訓學員除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外,上課時段 請假累計達八小時,或非上課時段請假累計達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 ,請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 請假紀錄於結訓後由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函送服務機關。
二、受訓學員除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外,上課時段 請假累計達八小時,或非上課時段請假累計達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 ,請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 請假紀錄於結訓後由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矯訓所)函送 服務機關。
二、受訓學員請假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辦理;惟其合計日數除公假外,不得超過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
二、受訓學員請假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辦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惟其合計日數除公假外,不得超過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
二 受訓學員請假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辦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惟其合計日數除公假外,不得超過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