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23: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14
十四、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或實習成績不及格者,由矯正署函送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受訓人員仍留訓練機關訓練。
      保訓會派員前往訓練機關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時,前述機
      關及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14
十四、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或實習成績不及格者,由矯正署函送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受訓人員仍留訓練機關訓練。
      保訓會派員前往訓練機關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時,前述機
      關及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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