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0:4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9
九、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零點一分。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9
九、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一 分。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9
九、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 0.1 分。
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9
九、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 0.1 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9
九、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 0.1 分。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9
九 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一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