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刑人違背紀律時,處分扣○.五 至三分者,不予停止計分;扣三. 五分至四分者,應停止計分一個月;扣分四.五 分以上者,應停止計 分二個月。
六、受刑人違背紀律時,處分扣 0.5 至 3 分者,不予停止計分;扣 3 .5 分至 4 分者,應停止計分 1 個月;扣分 4.5 分以上者,應 停止計分 2 個月。
六、受刑人違背紀律時,處分扣 0.5 至 3 分者,不予停止計分;扣 3.5 分至 4 分者,應停止計分 1 個月;扣分 4.5 分以上者,應 停止計分 2 個月。
六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處分扣○.五至三分者,不予停止計分;扣三. 五分至四分者,應停止計分一個月;扣分四.五分以上者,應停止計 分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