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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1: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7
十七、少年受刑人,一律依舊法進分標準起分、進分。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17
十七、少年受刑人,一律依舊法進分標準起分、進分。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17
十七、少年受刑人,除適用新法、新新法撤銷假釋外,一律依舊法進分標
      準進分。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17
十七、少年受刑人,除適用新法撤銷假釋外,一律依舊法晉分標準晉分。
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17
十七、少年受刑人,除適用新法撤銷假釋外,一律依舊法晉分標準晉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7
十七、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依新法起分標準起分、舊法晉分標準晉分,
      撤銷假釋者除外。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17
十七  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依新法起分標準起分、舊法晉分標準晉分,
      撤銷假釋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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