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五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二項分數差距超過○.五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 評分。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
十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 0.5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二項分數差距超過 0.5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 評分。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
十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 0.5 分;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該二項分數差距超過 0.5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十六 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五分;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該二項分數差距超過○ .五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