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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0: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5
十五、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進分標準,自起
      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次月之操行及教化分數;刑期縮短致變更
      類別者,亦同。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15
十五、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進分標準,自起
      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次月之操行及教化分數;刑期縮短致變更
      類別者,亦同。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15
十五、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晉分標準,自起
      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次月之操行及教化分數;刑期縮短致變更
      類別者,亦同。
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15
十五、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晉分標準,自起
      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次月之操行及教化分數;刑期縮短致變更
      類別者,亦同。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15
十五  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晉分標準,自起
      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當月之操行及教化分數;刑期縮短致變更
      類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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