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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1: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4
十四、受刑人總刑期中有數罪分別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初犯、再犯
      、累犯定其責任分數者,得依適用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進分標準。
      但下列情形不予換算。
  (一)適用累犯而其初、再犯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二)適用新法而其舊法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三)適用新新法而其新法及舊法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14
十四、受刑人總刑期中有數罪分別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初犯、再犯
      、累犯定其責任分數者,得依適用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進分標準。
      但下列情形不予換算。
  (一)適用累犯而其初、再犯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二)適用新法而其舊法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三)適用新新法而其新法及舊法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14
十四、受刑人總刑期中有數罪分別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初犯、再犯
      、累犯定其責任分數者,得依適用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晉分標準。
      但下列情形不予換算。
  (一)適用累犯而其初、再犯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二)適用新法而其舊法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三)適用新新法而其新法及舊法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14
十四、受刑人總刑期中有數罪分別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初犯、再犯
      、累犯定其責任分數者,得依適用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晉分標準。
      但下列情形不予換算。
  (一)適用累犯而其初、再犯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二)適用新法而其舊法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三)適用新新法而其新法及舊法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4
十四、適用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其初、再犯之刑期
      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得依初、再、累犯之比率換算晉分標準。適
      用新、舊法受刑人,舊法之刑期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得依新、舊
      法之比率換算晉分標準。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14
十四  適用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其初、再犯之刑期
      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得依初、再、累犯之比率換算晉分標準。適
      用新、舊法受刑人,舊法之刑期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得依新、舊
      法之比率換算晉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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