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受刑人總刑期中有數罪分別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初犯、再犯 、累犯定其責任分數者,得依適用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進分標準。 但下列情形不予換算。 (一)適用累犯而其初、再犯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二)適用新法而其舊法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三)適用新新法而其新法及舊法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十四、受刑人總刑期中有數罪分別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初犯、再犯 、累犯定其責任分數者,得依適用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晉分標準。 但下列情形不予換算。 (一)適用累犯而其初、再犯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二)適用新法而其舊法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三)適用新新法而其新法及舊法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
十四、適用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其初、再犯之刑期 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得依初、再、累犯之比率換算晉分標準。適 用新、舊法受刑人,舊法之刑期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得依新、舊 法之比率換算晉分標準。
十四 適用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其初、再犯之刑期 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得依初、再、累犯之比率換算晉分標準。適 用新、舊法受刑人,舊法之刑期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得依新、舊 法之比率換算晉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