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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0: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3
十三、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依附表所列標準起分,羈押日數逾刑期六分
      之一或刑期在三十年以上羈押日數逾五年部分,得由管教小組研議
      依每月進分比率酌增起分○.一 至○.五 分,但最高起分不得超過
      二.五 分。(如附表一)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13
十三、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依附表所列標準起分,羈押日數逾刑期六分
      之一或刑期在三十年以上羈押日數逾五年部分,得由管教小組研議
      依每月進分比率酌增起分○.一 至○.五 分,但最高起分不得超過
      二.五 分。(如附表一)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13
十三、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依下表所列標準起分,羈押日數逾刑期六分
      之一或刑期在 30 年以上羈押日數逾 5  年部分,得由管教小組研
      議依每月晉分比率酌增起分 0.1  至 0.5  分,但最高起分不得超
      過 2.5  分。

      ┌──────────────────────────┐
      │適用舊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一律以 2.3  起分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刑                        期│初犯、再犯│累    犯  │
      ├──────────────┼─────┼─────┤
      │3 年~4 年未滿              │2.5       │2.3       │
      ├──────────────┼─────┼─────┤
      │4 年~5 年未滿              │2.4       │2.3       │
      ├──────────────┼─────┼─────┤
      │5 年~6 年未滿              │2.3       │2.1       │
      ├──────────────┼─────┼─────┤
      │6 年~7 年未滿              │2.2       │2.1       │
      ├──────────────┼─────┼─────┤
      │7 年~8 年未滿              │2.0       │1.9       │
      ├──────────────┼─────┼─────┤
      │8 年~9 年未滿              │1.9       │1.8       │
      ├──────────────┼─────┼─────┤
      │9 年~10  年未滿            │1.9       │1.7       │
      ├──────────────┼─────┼─────┤
      │10  年~11  年未滿          │1.8       │1.6       │
      ├──────────────┼─────┼─────┤
      │11  年~12  年未滿          │1.6       │1.4       │
      ├──────────────┼─────┼─────┤
      │12  年~15  年未滿          │1.5       │1.2       │
      ├──────────────┼─────┼─────┤
      │15  年~18  年未滿          │1.4       │1.2       │
      ├──────────────┼─────┼─────┤
      │18  年~21  年未滿          │1.3       │1.0       │
      ├──────────────┼─────┼─────┤
      │21  年~24  年未滿          │1.3       │1.0       │
      ├──────────────┼─────┼─────┤
      │24  年~27  年未滿          │1.2       │0.9       │
      ├──────────────┼─────┼─────┤
      │27  年~30  年未滿          │1.1       │0.9       │
      ├──────────────┼─────┼─────┤
      │30  年~無期徒刑            │1.1       │0.8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刑                        期│初犯、再犯│累        犯│
      ├──────────────┼─────┴──────┤
      │3 年~30  年未滿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
      │                            │高起分表                │
      ├──────────────┼─────┬──────┤
      │30  年~33  年未滿          │1.1       │0.8         │
      ├──────────────┼─────┼──────┤
      │33  年~36  年未滿          │0.9       │0.7         │
      ├──────────────┼─────┼──────┤
      │36  年以上                  │0.8       │0.7         │
      ├──────────────┼─────┼──────┤
      │無期徒刑                    │0.6       │0.6         │
      └──────────────┴─────┴──────┘
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13
十三、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依下表所列標準起分,羈押日數逾刑期六分
      之一或刑期在 30 年以上羈押日數逾 5  年部分,得由管教小組研
      議依每月晉分比率酌增起分 0.1  至 0.5  分,但最高起分不得超
      過 2.5  分。
      ┌──────────────────────────┐
      │適用舊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一律以 2.3  起分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刑                        期│初犯、再犯│累    犯  │
      ├──────────────┼─────┼─────┤
      │3 年~4 年未滿              │2.5       │2.3       │
      ├──────────────┼─────┼─────┤
      │4 年~5 年未滿              │2.4       │2.3       │
      ├──────────────┼─────┼─────┤
      │5 年~6 年未滿              │2.3       │2.1       │
      ├──────────────┼─────┼─────┤
      │6 年~7 年未滿              │2.2       │2.1       │
      ├──────────────┼─────┼─────┤
      │7 年~8 年未滿              │2.0       │1.9       │
      ├──────────────┼─────┼─────┤
      │8 年~9 年未滿              │1.9       │1.8       │
      ├──────────────┼─────┼─────┤
      │9 年~10  年未滿            │1.9       │1.7       │
      ├──────────────┼─────┼─────┤
      │10  年~11  年未滿          │1.8       │1.6       │
      ├──────────────┼─────┼─────┤
      │11  年~12  年未滿          │1.6       │1.4       │
      ├──────────────┼─────┼─────┤
      │12  年~15  年未滿          │1.5       │1.2       │
      ├──────────────┼─────┼─────┤
      │15  年~18  年未滿          │1.4       │1.2       │
      ├──────────────┼─────┼─────┤
      │18  年~21  年未滿          │1.3       │1.0       │
      ├──────────────┼─────┼─────┤
      │21  年~24  年未滿          │1.3       │1.0       │
      ├──────────────┼─────┼─────┤
      │24  年~27  年未滿          │1.2       │0.9       │
      ├──────────────┼─────┼─────┤
      │27  年~30  年未滿          │1.1       │0.9       │
      ├──────────────┼─────┼─────┤
      │30  年~無期徒刑            │1.1       │0.8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刑                        期│初犯、再犯│累        犯│
      ├──────────────┼─────┴──────┤
      │3 年~30  年未滿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
      │                            │高起分表                │
      ├──────────────┼─────┬──────┤
      │30  年~33  年未滿          │1.1       │0.8         │
      ├──────────────┼─────┼──────┤
      │33  年~36  年未滿          │0.9       │0.7         │
      ├──────────────┼─────┼──────┤
      │36  年以上                  │0.8       │0.7         │
      ├──────────────┼─────┼──────┤
      │無期徒刑                    │0.6       │0.6         │
      └──────────────┴─────┴──────┘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3
十三、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依下表所列標準起分,羈押日數逾刑期六分
      之一部分,得由管教小組研議依比率酌增起分 0.1  至 0.5  分,
      但最高起分不得超過 2.5  分。
┌────────────────────────────┐
│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刑期              │    初犯、再犯    │      累犯      │
├─────────┼─────────┼────────┤
│ 3年~ 4年未滿    │        2.5       │      2.3       │
├─────────┼─────────┼────────┤
│ 4年~ 5年未滿    │        2.4       │      2.3       │
├─────────┼─────────┼────────┤
│ 5年~ 6年未滿    │        2.3       │      2.1       │
├─────────┼─────────┼────────┤
│ 6年~ 7年未滿    │        2.2       │      2.1       │
├─────────┼─────────┼────────┤
│ 7年~ 8年未滿    │        2.0       │      1.9       │
├─────────┼─────────┼────────┤
│ 8年~ 9年未滿    │        1.9       │      1.8       │
├─────────┼─────────┼────────┤
│ 9年~10年未滿    │        1.9       │      1.7       │
├─────────┼─────────┼────────┤
│10年~11年未滿    │        1.8       │      1.6       │
├─────────┼─────────┼────────┤
│11年~12年未滿    │        1.6       │      1.4       │
├─────────┼─────────┼────────┤
│12年~15年未滿    │        1.5       │      1.2       │
├─────────┼─────────┼────────┤
│15年~18年未滿    │        1.4       │      1.2       │
├─────────┼─────────┼────────┤
│18年~21年未滿    │        1.3       │      1.0       │
├─────────┼─────────┼────────┤
│21年~24年未滿    │        1.3       │      1.0       │
├─────────┼─────────┼────────┤
│24年~27年未滿    │        1.2       │      0.9       │
├─────────┼─────────┼────────┤
│27年~30年未滿    │        1.1       │      0.9       │
├─────────┼─────────┼────────┤
│30年以上~無期徒刑│        1.1       │      0.8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                    一律以 2.3 起分                     │
└────────────────────────────┘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13
十三  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依下表所列標準起分,羈押日數逾刑期六分
      之一部分,得由管教小組研議依比率酌增起分○.一至○.五分,
      但最高起分不得超過二.五分。
      ┌─────────────────────┐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刑              期│初犯再犯│累犯撤銷假釋│
      ├─────────┼────┼──────┤
      │  3 年~  4 年未滿│   2.5  │ 2.3        │
      ├─────────┼────┼──────┤
      │  4 年~  5 年未滿│   2.3  │ 2.3        │
      ├─────────┼────┼──────┤
      │  5 年~  6 年未滿│   2.2  │ 2.2        │
      ├─────────┼────┼──────┤
      │  6 年~  7 年未滿│   2.2  │ 2.2        │
      ├─────────┼────┼──────┤
      │  7 年~  8 年未滿│   2.0  │ 2.0        │
      ├─────────┼────┼──────┤
      │  8 年~  9 年未滿│   1.9  │ 1.9        │
      ├─────────┼────┼──────┤
      │  9 年~ 10 年未滿│   1.9  │ 1.9        │
      ├─────────┼────┼──────┤
      │ 10 年~ 11 年未滿│   1.7  │ 1.7        │
      ├─────────┼────┼──────┤
      │ 11 年~ 12 年未滿│   1.6  │ 1.6        │
      ├─────────┼────┼──────┤
      │ 12 年~ 15 年未滿│   1.5  │ 1.5        │
      ├─────────┼────┼──────┤
      │ 15 年~ 18 年未滿│   1.5  │ 1.5        │
      ├─────────┼────┼──────┤
      │ 18 年~ 21 年未滿│   1.5  │ 1.5        │
      ├─────────┼────┼──────┤
      │ 21 年~ 24 年未滿│   1.5  │ 1.5        │
      ├─────────┼────┼──────┤
      │ 24 年~ 27 年未滿│   1.5  │ 1.5        │
      ├─────────┼────┼──────┤
      │ 27 年~ 30 年未滿│   1.5  │ 1.5        │
      ├─────────┼────┼──────┤
      │ 30 年以上        │   1.5  │ 1.5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一律以 2.3  起分                │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