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4
四、分類編案
(一)本所檔案管理,依本所「檔案分類及保存期限表」所列之分類編目
      管理,辦畢案件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室。
(二)辦畢歸檔案件,由各科室承辦人員依本所檔案分類及保存期限之標
      準,於文件左上角填妥分類號及保存年限以作為處理案件依據。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4
四、分類編案
 (一) 本所檔案管理,依本所「檔案分類及保存期限表」所列之分類編目
      管理,辦畢案件併同歸檔清單 (如附件一) 送交檔案室。
 (二) 辦畢歸檔案件,由各科室承辦人員依本所檔案分類及保存期限之標
      準,於文件左上角填妥分類號及保存年限以作為處理案件依據。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訂定
4
肆  文卷裝訂
一  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順序,依序於各頁
    左下角編寫頁碼。文件係雙面書寫或列印者,其背面頁碼應於右下角
    為之。首頁建置目次表 (如附件二) ,置放檔案卷夾內。
二  檔案裝訂、大小長短,應以公文A4紙規格標準為準,必須整齊劃一
    厚度均勻 ,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檔案上加附之針夾應一律剔除。
 (二) 檔案如有破損,應予修補,如有皺摺,應予理平。
 (三) 同類文卷過多時,應分裝數冊置入資料盒內,不得使用箱裝或成包
      成捆,以利檢調。但憑證與傳票因規格不一及建築圖不能裝訂成冊
      ,採裝箱制檔並貼置標籤,書明檔號、種類,紙箱尺寸格式應統一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