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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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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9 條
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 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新核定 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39 條
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 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新核定 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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