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與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 、文教、醫療、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及行政法人。 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 託事務視為機關。
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暨依法令或受委託辦 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