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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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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9 條
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之必要者 ,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密之核定。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29 條
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之必要者 ,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密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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