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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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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5 條
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 法官、檢察官於辦理前項案件時,如認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 ,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25 條
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 法官、檢察官於辦理前項案件時,如認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 ,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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