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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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1 條
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21 條
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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