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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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7 條
不同等級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17 條
不同等級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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