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本要點二表揚標準者,各矯正機關擇優保薦之人數應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者,保薦一至二人。 (二)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保薦一人。 前項保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教誨師、導師、訓導員、輔導員及教導員,除別具特 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勿再行保薦。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第二點表揚標準者,各矯正機關擇優推薦之人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機關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者,推薦一至二人。 (二) 機關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推薦一人。 前項推薦人員,矯正機關應詳為列舉事實,填具推薦表 (如附件) , 於每年十月三十日前陳送本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教誨師、導師、訓導員、輔導員及教導員,除別具特 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不得再行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