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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7: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之財產適於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者,得以出租或設
定地上權之方式增加收益。
出租基地,供承租人建築房屋者,以房屋登記為更生保護會所有者為限。
第一項租金之計算,應依產值或市價作為評估依據。
第一項出租案之租金逾一定金額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具有信譽之專業機
構鑑價,提經董事會決議辦理。
前項一定金額由更生保護會訂定,提董事會決議。
第一項出租案租期最長不得逾八年,並須訂定書面契約及辦理公證。如評
估以逾八年租期較能產生效益者,得提經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但租期仍不
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設定地上權者,其存續期間不得逾七十年。
第 10 條
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之財產適於出租者,以出租方式增加收益。但不
得以出租基地建築房屋方式為之。
前項租金之計算,應依產值或市價作為評估依據,並由財產管理單位組織
委員會議訂。
第一項出租案之租金逾一定金額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具有信譽之專業機
構鑑價,提經董事會決議辦理。
前項一定金額由更生保護會訂定,提董事會決議。
第一項出租案租期最長不得逾八年,並須訂定書面契約及辦理公證。如評
估以逾八年租期較能產生效益者,得提經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但租期仍不
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訂定
第 10 條
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之財產適於出租者,以出租方式增加收益。租金
之計算,應依產值或市價作為評估依據,並由財產管理單位組織委員會議
訂。
前項出租案逾一定金額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具有信譽之專業機構鑑價,
提經董事會決議辦理。
第二項一定金額由更生保護會訂定,提董事會決議。
第一項出租案租期最長不得逾八年,並須訂定書面契約及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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