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使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 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勒戒處所 (以下簡稱監院所校) ,妥善 運用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收容人保管金利息 ,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