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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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 7
七 調服雜役之撤換,由調用單位主管人員報請監務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 會議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典獄長或所長決定,經監 務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會議備查。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7
七 調服雜役之撤換,由調用單位主管人員報請監務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 會議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典獄長或所長決定,經監 務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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