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8: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 4
四  監所調服役之受刑人或被告,應由調查分類科 (看守所由戒護課) 依
    照規定嚴為遴選,按配業或轉業之程序,報由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
    或所務委員會會議審定。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4
四  監所調服役之受刑人或被告,應由調查分類科 (看守所由戒護課) 依
    照規定嚴為遴選,按配業或轉業之程序,報由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
    或所務委員會會議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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