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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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 10
十 設有分監之看守所,得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調服雜役。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10
十 設有分監之看守所,得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調服雜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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